关于印发《湖南省集成电路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湖南省集成电路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水平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支持集成电路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产品研制与产业化能力,促进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工程产品”指经过全掩膜板(Full Mask)流片,达到设计的基本要求,能够给大家提供给集成电路系统整机厂商进行芯片性能测试及应用的集成电路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中“首轮流片”指首次与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签订流片合同并完成流片,不含正式量产后批量流片。

  第四条湖南省集成电路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每年认定一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辖区企业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一)数字集成电路:微处理器、存储器、网络通信器件、可编程逻辑器件、其他数字集成电路。

  (三)混合集成电路:电源变换器、放大器、有源滤波器、非线性电路、其他混合集成电路。

  (四)其他集成电路、接口、射频电路、专用集成电路ASIC、片上系统SOC、微波集成电路、光电子器件、分立器件、传感器。

  第六条申报集成电路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认定的企业一定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二)具有较强的产品研制能力,良好的研发技术人才队伍支撑,拥有申报产品的完整所有权和相关知识产权;

  (四)按照国家统计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注册登录工业与信息化部运行监测系统并按时填报数据。

  (三)知识产权明晰,相关这类的产品已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或发明专利授权。

  (四)产品于上一年度完成流片并获得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测试、鉴定或认证报告,或者获得客户试用认可。

  (三)公司制作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等可证明从事集成电路业务的材料,如使用正版EDA工具的合同、机时交费证明或购买发票等复印件;

  (四)企业与芯片制造企业签订的新产品首轮流片合同,流片合同执行相关的财务凭证、付款发票及银行回单等材料;

  (五)通过代流片企业流片的,需提供申报企业与代流片企业的代理关系佐证材料,并提供申报企业与代流片企业的流片合同以及代流片企业与芯片制造企业的流片合同(合同所载流片产品型号须一致);

  (六)芯片产品第三方检验测试报告、芯片版图彩印缩略图、产品外观照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相关知识产权证书(或受理通知书)等;

  第九条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向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按要求提交湖南省集成电路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本辖区申报材料来初审,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工业与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市州推荐的申报材料来集中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湖南省集成电路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拟认定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湖南省集成电路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名单。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给予应用推广、资金奖励等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对申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填报虚假材料数据、伪造项目成果和证明材料、提供虚假销售(服务)合同发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企业三年内不得再申报集成电路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并依照法律来追究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